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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避風閣大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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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看你想要什麼程度的“私了”。部分案件“私了”完全可能實現無罪;部分案件“私了”並不會無罪,但一般會輕判。
第一種,自訴案件很多時候完全可以因“私了”而無罪。其中尤其以“告訴才處理”的幾類案件為典型(即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佔罪)。告訴才處理對應的是“不告不理”,此類案件只要未超過必要限度,只要被害人不向法院提起自訴,法院不會主動去管,所以此類案件完全可以“私了”。比如說你侵佔他人財物之後,在他人索要時積極退還,並多給些錢以取得他人的諒解,他人不予追究了,實際上就是無罪。
第二種,其他輕微刑事案件,“私了”也可能實現無罪。對於一些不是特別嚴重的刑事案件,由於案件本身性質就在那裡,即使司法機關認定罪名成立,量刑也不會很重。此時,如果雙方積極“私了”,再由對方出具諒解書,司法機關可能會認為“情節輕微”,而作出“酌定”的無罪處理(如檢察院的酌定不起訴)。
此類案件實際上當事人是存在犯罪行為的,只是因為情節很輕,同時“私了”能夠取得輕判,綜合考慮後沒有追求刑事責任。
第三種,一般型別的公訴案件,私了不能無罪,但可能輕判。“私了”通常是指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但絕大部分刑事案件由於社會危害性比較大(如搶劫、強姦),而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是國家公權力機關的職責,並不會因為雙方私下“和解”而不予追究。但是“私了”通常會在量刑上被考慮,比如原先要判6年,因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而改判5年。
公訴案件一旦進入立案程式,即使雙方私了,案件也需要繼續偵辦下去,並視案件性質和具體案情追究犯罪嫌疑人相應的刑事責任。當然,如果雙方私下和解,受害一方不追究嫌疑人的責任,對檢察院是否起訴,法院判決輕重都會起到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