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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916393697425

    進場費(也叫進店費)是商場和超市利用其在市場交易中的相對優勢地位,向供貨商收取的一種費用。

    各個超市(含大賣場)向供貨商收取的進場費,有合同內和合同外兩種。合同內收費主要為上架費、月返費、廣告費、促銷費、年節費、毛利補差等,透過合同形式表現出來。而合同外收費往往由合同內的收費專案“衍生”出來,如所謂的條碼費、端頭費,促銷活動中的條幅、花籃、空飄、地貼、牆貼、燈箱、DM特別廣告、人員管理等費用。

    這些名目繁多的進場費中,一類是相對合理的收費,如新品上架費、促銷費、返利等,因為這部分商品佔據了超市的貨架資源和人力資源,供貨商必須支付相應的價格。“貓膩”主要出在另一類不合理收費上,且這類收費佔了進場費的“大頭”,如店慶費、補損費等。還有的收費是假借各種名義收取,甚至採取賬外暗中的方式收取。

    社會各界對超市以各種名目收取的進場費反應強烈,現國家已透過立法禁止以各種形式收取進場費。 繼國家稅務局承認“進場費”的合法身份後,飽受爭議的“進場費”又得到商務部的肯定。記者日前獲悉,商務部擬訂的《零售商與供應商進貨交易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徵求零售企業意見,“進場費”在其間獲得合法身份,但嚴格限制零售企業亂收費、拖欠貨款的行為。

    《辦法》徵求意見稿共有38條,對於爭議已久的“進場費”、賬期、定價權、商品質量責任等敏感問題作了詳細規定。其中第二十三條明確說明:“零售商應當將所收取的促銷服務費登記入賬,並按照規定納稅。”參與《辦法》內部討論會的華人民大學商學院教授黃國雄向記者介紹,這意味著“進場費”的合法身份已經受到肯定。

    黃國雄表示,《辦法》(徵求意見稿)還會修改,如具體的結賬期等可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但《辦法》出臺的目的是限制零售商對供應商攤派費用、拖欠貨款的不合理行為。因此,指導性原則將不會改變。黃國雄同時認為,由於多數供應商在零售商面前處於弱勢地位,對供應商多些“保護”是正常現象,這將推動極不平衡的買賣雙方關係,再一次走向平衡。據悉,《辦法》將於今年年底前正式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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