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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權為夫妻雙方所共有,雙方應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決定於女方,男方的生育權問題,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的依據,針對這種情況,法律恐難以支援男方討回生育權。  雖然法律是這樣的,但是你可以參考一下下面的這個案例,應該有幫助:  ***********************  妻子私自墮胎 丈夫獲得賠償  安徽法院網訊 生孩子到底誰說了算?妻子可以私自墮胎嗎?歙縣法院日前作出判決,男方要求精神賠償的請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援。  畢某和胡某同村,2004年3月,倆人自由戀愛,同年12月30日,在歙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約定男到女方落戶。由於性格不合,婚後雙方經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畢某覺得夫妻關係難以維繫,一氣之下,於今年5月18日擅自到黃山市某醫院做了人工流產手術。今年5月30日,畢某向歙縣法院街口人民法庭提起離婚訴訟。畢某在訴狀中稱,她與胡某婚前缺乏瞭解,婚後胡某好逸惡勞,不履行家庭義務,以致夫妻關係緊張,現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請求法院判令准予與胡某離婚。接到法庭送達的起訴狀,胡某覺得意外和無助。他答辯認為,他與畢某自由戀愛,婚姻基礎紮實,婚後感情也很好,鬧到這一步的主要原因不在他們夫妻雙方,而在於畢某的家庭因素。胡某不同意離婚,請求法庭為他們夫妻調解和好。胡某同時提出,畢某擅自打胎,侵犯了他如期做父親的權利,如果畢某真正要離婚,他有權請求畢某給予精神賠償。胡某的代理律師在法庭辯論時闡述了觀點。他說《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今年5月,畢某和胡某的婚姻關係尚處於存續期間,雙方發生矛盾後,畢某擅自終止妊娠,明顯違反了夫妻之間互相忠實和尊重的義務,侵犯了胡某的生育權利。本來期待著做父親,突然希望沒了,這給胡某精神帶來傷害是明顯的。其實,畢某完全可以與胡某達成撫養孩子的協議來解決這一矛盾。在處理離婚事務過程中,無論夫妻一方誰是誰非,誰先提出的離婚,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本著主張行使權利不忘遵從履行義務的原則,依法文明離婚。因此,請求法庭充分考慮胡某精神受傷害的事實,依法支援胡某的精神賠償請求。查明案件事實後,法官主持畢某和胡某進行了調解。調解過程中,雙方對離婚沒有異議,但對賠償的數額,分歧較大。胡某堅持要求畢某賠償其精神損失費8000元,而畢某表示僅能給付2000元。歙縣法院認為,原、被告性格不合,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應准予離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男女雙方生育的權利平等地受法律保護。原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經被告同意,擅自到醫院做人工流產手術,侵犯了被告的生育權,給被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傷害,理應給予適當賠償。7月16日,該院依法作出了准予畢某與胡某離婚,畢某一次性賠償胡某精神損失費3000元的判決。宣判後,畢某自覺履行了判決書規定的義務。法定期限內,雙方均沒有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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