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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同鸞閣平章事

    已經轉移贈與財產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行使撤銷權,更何況是贈與人的近親屬!另:附道德義務的贈與合同不能行使撤銷權,除非受贈人未履行合同義務、因贈與而導致本人或其家庭陷入困頓、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等,則可行使撤銷權。

  • 2 # 法海一粟

    這個問題,涉及到的是:贈與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是否屬於可撤銷合同(這裡的撤銷是一般撤銷權,與上面的特別撤銷權不同)。

    (1)老師用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是否屬於無權處分。毫無疑問,如果老師所贈與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而其他共有人又不知情,那麼,老師的行為當然屬於無權處分。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採用反對解釋的方法,如果權利人不追認或者老師未於事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不過這種觀點,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是有爭議的。

    (2)老師的家屬是要求確認贈與合同無效,還是要求撤銷贈與合同呢?如上所述,就特別撤銷權而言,本案中已經不存在了。而就一般撤銷權而言,事實上,本案中也不存在。因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一般撤銷權產生的前提是“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顯然,本案中並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老師的家屬只能從無效的角度,要求學生返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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