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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037945521324

    土地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承包地,獨生女可以依法繼承。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內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

    該條規定中“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是指戶口落戶在本村集體的農戶,農戶內的家庭成員包括戶口落戶在本村集體內的父母、兄弟姐妹們、子女和孫子女。戶口遷出本村集體的家庭成員屬於農戶外的家庭成員,沒有在本村承包經營土地的權利。這裡講的承包經營權是指土地大調整時承包分配土地的權利,不是繼承權。

    上述問題中的獨生女結婚後戶口未遷出,跟父母同一個戶口本,屬於本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內的家庭成員,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項權益。不用繼承,獨生女本身就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即使家庭成員戶口遷出村集村,其家庭承包地也是受法律保護的,父母承包期內的承包地所有家庭成員有權共同承包經營,父母去世了,承包地依然屬於這個家庭承包經營。不會因為家庭人口減少而減少承包土地。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按照《繼承法》規定,獨生女作為父母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去世後,父母承包期內的林地由獨生女繼續承包。

    終上所述,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農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內家庭人員(獨生女)平等享有承包地的各項權益。父母承包期內的林地由其繼承人(獨生女)繼續承包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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