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閥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承壓類裝置的安全執行,確保安全閥的管理處於受控狀態,根據國家規定和標準特制定以下規定。
第二條 安全閥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閥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安全閥校驗應選擇具有校驗資質的單位進行,索取校驗報告並存檔。
第四條 安全閥投用前應進行校驗。
第五條 安全閥投用後,使用單位應逐臺建立安全閥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六條 安全閥檔案臺賬內容應包括:安全閥型號、編號、所在裝置(或系統)名稱、安裝時間、工作壓力、整定壓力、檢驗日期。
第七條 使用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安全閥檢驗計劃,並按時對安全閥進行定期檢驗。
第八條 檢驗前使用單位應根據裝置使用要求和裝置定期檢驗報告結論,正確確定安全閥的整定壓力,並由送校人在安全閥檢驗委託單上簽字確認。
第九條 送校單位取回已檢驗的安全閥和檢驗報告,並檢驗鉛封是否完好、有無校驗標牌、標牌內容是否正確。在搬運過程中要始終垂直放置,並輕拿輕放,避免劇烈振動,避免汙物影響,不準拎起提升手把移動安全閥,不準將安全閥臥式放置,不準以任何方式對已檢驗安全閥施加衝擊力。
第十條 將檢驗好的安全閥裝到裝置和系統上時,要檢查墊片是否合格完好(必要時應更換墊片),擰緊螺栓時,要逐步上緊,確保安全閥不因安裝不當受到附加應力。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在建立裝置管理制度時,應列入安全閥檢查和管理的有關內容,並切實執行;鍋爐壓力容器執行中,嚴禁安全閥解體。
第十二條 安全閥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更換:
1、安全閥的閥芯和閥座密封不嚴,且不能修復;
2、安全閥的閥芯和閥座粘死或彈簧嚴重腐蝕、生鏽;
3、安全閥選型錯誤。
安全閥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承壓類裝置的安全執行,確保安全閥的管理處於受控狀態,根據國家規定和標準特制定以下規定。
第二條 安全閥使用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閥的使用管理。
第三條 安全閥校驗應選擇具有校驗資質的單位進行,索取校驗報告並存檔。
第四條 安全閥投用前應進行校驗。
第五條 安全閥投用後,使用單位應逐臺建立安全閥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六條 安全閥檔案臺賬內容應包括:安全閥型號、編號、所在裝置(或系統)名稱、安裝時間、工作壓力、整定壓力、檢驗日期。
第七條 使用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安全閥檢驗計劃,並按時對安全閥進行定期檢驗。
第八條 檢驗前使用單位應根據裝置使用要求和裝置定期檢驗報告結論,正確確定安全閥的整定壓力,並由送校人在安全閥檢驗委託單上簽字確認。
第九條 送校單位取回已檢驗的安全閥和檢驗報告,並檢驗鉛封是否完好、有無校驗標牌、標牌內容是否正確。在搬運過程中要始終垂直放置,並輕拿輕放,避免劇烈振動,避免汙物影響,不準拎起提升手把移動安全閥,不準將安全閥臥式放置,不準以任何方式對已檢驗安全閥施加衝擊力。
第十條 將檢驗好的安全閥裝到裝置和系統上時,要檢查墊片是否合格完好(必要時應更換墊片),擰緊螺栓時,要逐步上緊,確保安全閥不因安裝不當受到附加應力。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在建立裝置管理制度時,應列入安全閥檢查和管理的有關內容,並切實執行;鍋爐壓力容器執行中,嚴禁安全閥解體。
第十二條 安全閥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更換:
1、安全閥的閥芯和閥座密封不嚴,且不能修復;
2、安全閥的閥芯和閥座粘死或彈簧嚴重腐蝕、生鏽;
3、安全閥選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