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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貴陽陳磊律師

    彩禮本身屬於一種文化傳統,有其寓意。但是近幾年來,彩禮越來越變得奇葩,越來越物質,變得越來越像一種交易,一種買賣。

    彩禮在法律上一直沒有定義,也很難去定義,在《婚姻法》中並未對此進行規定,但是有感於因彩禮發生的糾紛越來越多,司法解釋對此有了規定。

    一般在以下情況下,需要返還彩禮:

    第一、未領取結婚證的;

    第二、領取結婚證但是沒有共同生活的,一般生活了幾天半個月,也會認定為沒有共同生活。

    第三、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其中第二第三項需要以離婚為前提。

    至於彩禮是否可以與嫁妝相抵,一般不會,因為彩禮是支付給女方父母的,而嫁妝是女方父母給雙方的,性質並不相同,如果都是現金,那麼可以在判決時相互抵消,但具體如何抵消需要看個案來確定。

  • 2 # 楊萌律師

    張歡和程程(均為化名)2018年相親認識。張歡家境殷實,是家中的獨生女。張歡父母經過一年的考察,同意張歡和程程結婚。2019年5月10日兩人登記結婚。2019年6月8日舉辦結婚典禮。張歡父母為了讓女兒在婆家有底氣,在舉辦典禮當天給女兒陪嫁了現金50萬元,在當地引發了很大的轟動。兩人婚後半年內將嫁妝花費大半。2020年年初,女方以感情不和為由起訴到法院請求離婚並請求程程返還50萬元嫁妝。

    女方家屬陪送嫁妝的行為屬於贈與行為。

    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應認定為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個人贈與;在登記結婚後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個人的贈與的,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應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50萬的嫁妝是張歡父母在兩人登記結婚後贈與的,且無特別說明是贈與某一方的。因此應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嫁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50萬嫁妝花費後剩餘的部分,應該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張歡父母是在兩人辦理結婚登記前贈與的嫁妝,應認定為是對張歡一方的贈與,嫁妝屬於張歡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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