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說明:關於職工退休年齡身份證與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國家與此相關的法規和檔案有四個,分別為《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3>8號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3>67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凡幹部居民身份證同幹部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其退(離)休等手續時,應會同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後查實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幹部本人檔案,同時抄送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對無法查實的,應以幹部檔案或戶口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覆函》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覆函》都規定了“凡啟用了居民身份證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應以職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對於執行中發現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會同職工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照職工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認定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本人檔案;,這兩個檔案已經失效,被勞社部發〔1999〕8號文取代。
勞社部發〔1999〕8號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二)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由此可見,對職工退休年齡身份證與檔案記載不一致的,應根據勞社部發〔1999〕8號文的規定進行處理。
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
說明:關於職工退休年齡身份證與檔案記載不一致的,國家與此相關的法規和檔案有四個,分別為《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0]24號)、《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3>8號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3>67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
《關於辦理幹部退(離)休等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凡幹部居民身份證同幹部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組織人事部門在辦理其退(離)休等手續時,應會同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後查實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幹部本人檔案,同時抄送幹部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對無法查實的,應以幹部檔案或戶口檔案中最先記載的出生日期為依據。
《關於核定職工退休年齡問題的覆函》以及《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認定出生日期問題的覆函》都規定了“凡啟用了居民身份證的,在辦理職工退休手續時應以職工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對於執行中發現居民身份證與本人檔案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應會同職工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查證核實,按照職工管理許可權和戶口管理許可權批准認定的出生日期作為計算年齡和戶口登記的依據,查證材料歸入本人檔案;,這兩個檔案已經失效,被勞社部發〔1999〕8號文取代。
勞社部發〔1999〕8號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二)對職工出生時間的認定,實行居民身份證與職工檔案相結合的辦法。當本人身份證與檔案記載的出生時不一致時,以本人檔案最先記載的出生時間為準。要加強對居民身份證和職工檔案的管理,嚴禁隨意更改職工出生時間和編造檔案。
由此可見,對職工退休年齡身份證與檔案記載不一致的,應根據勞社部發〔1999〕8號文的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