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保密協議或保密條款可以有幾種表現形式: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直接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與有關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合併為一個合同,也可以單獨簽訂保密協議。
保密義務是員工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是必須向義務員工支付保密費保密義務是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了勞動關係後,員工的義務之中就包括了對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保守義務。用人單位即使沒有向員工支付保密費,甚至即使沒有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員工也有保密的法定義務。或者可以認為,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正常工資裡面就包含了保密義務的對價。至少在大陸現行勞動法下主流的觀點和司法實務都是這麼認為的。
有的HR會問,那麼保密協議的簽訂意義何在呢?我們認為至少有以下四點意義:其一,明確保密的範圍,約定一些保密措施。保密性本身就是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如果沒有證據表明用人單位對材料或資訊採取了一定保密措施,就不能認定其屬於商業秘密。而保密協議中的約定就可以作為用人單位採取了保密措施的證據。其二,如前所述,雖然保密協議不能約定違約金,但可以約定損害的計算方法和範圍。其三,可以就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做出約定。其四,對員工遵守保密義務有一個提醒、警示的心理作用。通常,工資裡有保密費一項時,員工會更加認真的履行保密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保密協議或保密條款可以有幾種表現形式: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直接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與有關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合併為一個合同,也可以單獨簽訂保密協議。
保密義務是員工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是必須向義務員工支付保密費保密義務是勞動合同的附隨義務,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了勞動關係後,員工的義務之中就包括了對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保守義務。用人單位即使沒有向員工支付保密費,甚至即使沒有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員工也有保密的法定義務。或者可以認為,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的正常工資裡面就包含了保密義務的對價。至少在大陸現行勞動法下主流的觀點和司法實務都是這麼認為的。
有的HR會問,那麼保密協議的簽訂意義何在呢?我們認為至少有以下四點意義:其一,明確保密的範圍,約定一些保密措施。保密性本身就是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一。如果沒有證據表明用人單位對材料或資訊採取了一定保密措施,就不能認定其屬於商業秘密。而保密協議中的約定就可以作為用人單位採取了保密措施的證據。其二,如前所述,雖然保密協議不能約定違約金,但可以約定損害的計算方法和範圍。其三,可以就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做出約定。其四,對員工遵守保密義務有一個提醒、警示的心理作用。通常,工資裡有保密費一項時,員工會更加認真的履行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