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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198970006707

    走上社會之後,我開始面對一個曾經不願意接受的現實:人的一切行為都包含一定的利己因素。說白了就是無利不起早。具體來說,有人出口傷人,不顧別人感受,有利己因素;我控制自己,顧及別人感受,也有利己因素。比如:合作的同事把本該兩人商量的事揹著我給幹了,這是他想從這件事中爭取自己利益最大化,怕我從中阻撓,同事認為這個利益比他跟我的工作關係重要。說的直白些,就是這件事中他得到的利益大於跟我搞壞關係後帶來的損失。反之,我決定跟同事商量著幹,是想跟他搞好關係,找一個兩人都能接受的方案,這是認為跟他搞好關係比這件事對我的利益重要。

    人與人的利益訴求不同。我認為搞好關係利於我的工作開展,或者和諧的工作氛圍讓我有好心情,這是我的感受。但不是每個人都這麼想,有的人覺得眼前的實際利益最重要,工作氛圍和潛在風險都是摸不著的東西。

    在不同環境下,利益訴求有主動、被動之分。比如在公交車上,有的人喜歡安靜,有的人喜歡熱鬧,喜歡熱鬧的就處於主動地位,他們想大聲聊天喜歡安靜的就不可能得到安靜,除非喜歡安靜的占人數絕對優勢。在上面的例子裡,同事的利益訴求處於主動地位,因為我沒有這件事的主導權,只能對他的方案表示接受和不接受。

    所以,經過多次不愉快的事情以後,我就總結了一條經驗:當利益訴求不一致且我的利益訴求處於被動地位時,單純的交流是沒用的,對方有涵養的應付我幾句,然後該咋幹雜幹,沒涵養的就當場拒絕跟我繼續溝通。

    真正有用的是要讓對方意識到我有損害他利益的能力,並且有使用這個能力的決心,只有滿足了上述條件,對方才會認真的跟你溝通,才會尊重你的意見。比如在前面的例子裡,我有傷到別人的能力(給領導反應,並堅決要求撤回決定),但沒有使用這個能力的決心(這不僅會跟同事徹底鬧掰,還會讓領導覺得我們辦事都不靠譜)。但是,假如這件事非常重要,重要到影響我的職業生涯,我就顧不了這麼多了。這個時候同事就不得不跟我心平氣和的交流一下。

    能不能不傷到別人又不委屈自己?可以的,前提是:1.你的利益訴求處於主動地位;2.存在一個可以讓雙方都滿意的利益分配方案。如果不滿足上述前提,恐怕單純的靠自己努力是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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