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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彭友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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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題目描述的是不太準確的,因為任何一個合同都沒有有效期,這裡所說的有效期應當是指的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指的是當借款合同到期的時候,債務人不按照約定履行還款協議,債權人最遲向法院起訴,並且能夠獲得勝訴權的一個時間。
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一般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具體的起算點,要看借款合同當中是否明確約定了還款期限。
如果明確約定了具體的還款期限,訴訟時效從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有的借款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的還款期限,此時訴訟時效應當從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要求還款之日起計算。
如果過了訴訟時效債權人還沒有向法院起訴,這種情況下也並不是說債權人就不能向法院起訴。債權人依然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要求債務人進行還款,只是此時如果債務人以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債權人則喪失勝訴權。
意思就是,即便債權人證據再充分,法院也無法判決債權人勝訴,這就超過訴訟時效的後果。
所以對於一般債務糾紛,一定要嚴格按照訴訟時效的期限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一旦發現債務人存在遲於還款的可能,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應當儘快向法院起訴,否則一旦超過訴訟時效,即使自己再有理也沒有辦法勝訴了。
首先,如果借款合同有約定則按約定,並且,法律並未規定約定借款期限最高限制(比如房屋租賃就限制20年);其次,如果合同沒有約定,也屬於不定期借款,任何時候都可以要求對方償還,但是需要給對方準備期;再者,如果借款期限到期後,則進入計算訴訟時效,新的民法總則規定了訴訟時效為3年,從借款到期後起算,但是,如果你向對方主張權利(如微信,簡訊等向對方追討債務)或者對方認諾了債務(如支付利息),則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