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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工程技術標準》3.6.1條規定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的淨高為5m,三級公路,四級公路的淨高為4.5m。

    高架橋和立交橋限高一般在2.8米-3.6米之間,公鐵橋限高為3.5米-4.5米之間。

    縣及縣以上城鎮的一般幹線公路屬於三級公路,而縣、鄉、村等的支線公路屬於四級公路。

    城市道路限高牌設定的規範要求如下:

    城市快速道路、主幹道路淨空高度小於5m時,其它道路淨空高度小於4.5m時,應設限制高度標誌,限高值應小於實際淨空高度20cm。

    設定高度標誌時,除在限制地點設定外,還應在限制地點前方交叉路口的出口處提前設定。

    擴充套件資料:

    2014年至今,因載客不當,導致乘客撞到限高杆的案例共45件。其中除一起案件是婚慶公司攝像在工作中發生撞擊事故外,其餘案件均是因貨車或農用三輪車的車斗違規載人所致。

    由於此類事故受害人均是在無任何防護的情況下,與限高設施發生碰撞,因此導致的傷情均較重,且多為頭部受傷。有22起案件的當事人因事故死亡,另有5名當事人為一級、二級傷殘,需要終身護理。

    上述案件雖然發生在全國各地,但法院在裁判中對責任的劃分標準較為一致,司機明知車斗不能載人卻仍允許受害人乘坐車輛,而受害人作為成年人,對乘坐車斗的危險性應當預見卻仍然決定乘坐,因此司機和受害人均應承擔事故的相應責任。

    不過,限高杆的管理方也並未被排除在追責的範圍之外。上述45起案件中,因設立限高杆未經審批、沒有明顯警示標誌、管理失職、實際高度低於標高等理由,被法院認定管理方應承擔責任的案件,達到了22起,所佔比例接近50%。管理方應承擔的責任則由法院視其過錯確定,責任比例在10%至50%不等。

    其中,一起案件中限高杆設定高度過低,僅為2.2米,被害人撞擊致肢體四級傷殘、視力六級傷殘的案件,法院經審理認定涉案限高杆不能夠保障消防和救護車的安全通行,因此管理方須擔責50%。該案是此類案件中承擔責任比例最高的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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