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4446939541733

    在文學或藝術作品中出現的名字與現實生活的人物相同,而人物特徵(比如性別、年齡、居住地、職務職業)不相同,一般是不構成侵權行為的。因為漢字的組合要素存在相應性與相同性,所以現實生活中同名很多,各自都有姓名選擇權,而一般公民的姓名具有專屬權,但還不具備具有排它性的專屬權特徵。如果作者有意扁低、抵誨、攻擊現實生活中的某一個人而用文學作品作為實現介體,則涉嫌了侵權。

    侵犯姓名權是指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從法律上來講,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當然,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比如說筆名、藝名等等。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1、干涉他人決定、使用、改變姓名。

    2、盜用他人姓名。盜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經他人同意或授權,擅自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某種活動,以抬高自己身價或謀求不正當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盜用和冒用姓名的區別:盜用主要指盜取某人姓名,自己不一定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盜用B的姓名,向C說自己是B的好友,騙取C的信任從而獲得某種利益。冒用則是冒用某人姓名,自己扮演的就是姓名者本人。如A說自己就是B,進行欺騙從而獲得某種利益。

    姓名權屬於具體人格權,指自然人享有的決定、變更和使用其姓名的權利。姓名包括登記於戶口簿的正式姓名,藝名、筆名等非正式姓名。

    姓名權侵害主要表現在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如發現上述情形,權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害等。

    姓名權的法律特徵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享有姓名權的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排位上分不可觸碰的5大雷區,上單以命守塔是萌新,反野死磕更致命,你還知道哪些禁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