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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109655147041

    民法上債的種類有哪些

    (一)、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根據債的發生原因分類)

    2、意定之債包括:合同之債和單方允諾(比如捐助行為)是意定之債,其他都是法定之債。

    (二)、特定之債和種類物(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分類)

    1、種類(物)之債:指於債成立時以未加特定的種類物為給付標的物的債。

    2、特定(物)之債:指於債成立時,標的物即已特定的債。

    特定物如果滅失,債務人不得以其他標的物代為履行,即免除債務人繼續履行的義務。

    (三)、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根據債權債務人是一個還是多個)

    單一之債當事人權利義務比較明瞭,而多數人之債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比較複雜。

    (四)、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分類的標準是根據各債務人對外部的關係)

    1、連帶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並可在每個連帶債務人之間安排追償的數額。

    任何一個連帶債務人如果清償全部債務,則免除所有連帶債務人的責任。

    清償債務的連帶債務人可以向其他債務人追償。但連帶債務人內部是按份之債,如果沒有約定份額,推定為均額,所以在內部關係上,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沒有區別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連帶之債:

    A、個人合夥債務。

    B、企業法人聯營債務。

    C、基於代理而產生的連帶之債。

    E.其他單行民事法律規定的連帶之債,如擔保法、票據法、公司法、海商法等。

    (2)意定連帶之債

    A、合同。如連帶保證合同。

    B、單方法律行為。如基於遺贈而產生的受遺贈人之間連帶之債。

    2、按份之債:按份之債中,任一債權人接受了其應受分額義務的履行或任一債務人履行了自己應負擔分額的義務後,與其他債權恩或債務人均不發生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五)、簡單和選擇之債(根據選擇權歸誰,分為選擇債務、選擇債權)

    選擇之債如果沒有約定,推定為選擇債務

    選擇權是形成權,可以使選擇之債變為簡單之債。

    擁有選擇權的一方如果懈怠行使,則自動轉為由對方行使。

    (六)、主債和從債(按債之間的關係)

    從債效力取決與主債的效力,它隨主債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債的終止而終止。

    (七)、財物之債和勞務之債(根據債務的性質分類)

    根據債務人的給付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可作此分。一般認為,財務之債,當事人可請求強制執行,勞務之債,當事人不能請求強制執行。

    這些都是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進行的分類,不同的種類的債權的行駛方式是存在著區別的,若滿足了法定的抗辯權的行使條件,也可以按照規定,不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也不需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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