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孔方財經

    雖然聽起來有些殘忍、不近人情,但其實是合理的。

    父母雙亡留下百萬債務,但債務關係不會隨著債務人的死亡而結束,債權人有權對債務人的遺產提出償付要求。

    具體到這個案例,雖然債務人的孩子還小,但債務人是有一些遺產的,比如房子,比如一些財物。按照繼承法,兩位債務人的孩子是有權繼承他們遺產的,如果遺產被轉移,那麼債權人的權利可能就難以得到保障。所以,債權人才會紛紛去起訴這兩位可憐的孩子,不是這些債權人不近情理,而是這一方法是維護他們權益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徑,這樣在法律上就能廓清:只要孩子承擔遺產,就同樣需要以這些財產為最高額度,償還其父母的債務。

    從法院的判決來看,其實也是支援債權人的要求的,最終債權人分得了10多萬遺留財務——相對118萬元的總債務來說,償付比例只有10%左右。法院堅持這樣判,也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避免逃廢債。(你不能排除有些人走極端,透過自殺逃避債務,同時將遺產留給自己的孩子)

    為什麼債務人會放棄對遺留房產的處置,讓孩子繼承,畢竟房產才是遺產的大頭?一方面,可能是這些人非常好心,可憐這兩個孩子;另一方面,則是法律也需要考慮救濟的問題,孩子尚無獨立生存的能力,需要給孩子留下必要的生存資料——其實,即便這些債權人對房產提出要求,法院也未必會支援,法律不能少了人本的關懷。

  • 2 # 景山律師

    現行法律並不認可老百姓所說的“父債子償”。

    題主的問題探討如下幾個方面:

    1,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債權,但應以繼承人繼承的債務人的債務人的財產為限。2,債權人能否要求以死者的死亡賠償金還債?由於死亡賠償金不同於遺產,它具有人身專屬性,即專屬於受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抵債。

    3債權人為意外死亡事故的賠償義務人時可否要求以債權抵頂賠償款?由於死亡賠償金的屬性,賠償義務人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雖然法律不認可“父債子償”,但景山還是提倡繼承人在有能力償還時能儘量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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