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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兌行自對信用證加具保兌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或議付的責任。根據UCP600規定:保兌行自對信用證加具保兌之時起承擔獨立的付款責任!UCP600:第八條 保兌行責任a.只要規定的單據提交給保兌行,或提交給其他任何指定銀行,並且構成相符交單,保兌行必須:i.承付,如果信用證為以下情形之一:a)信用證規定由保兌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b)信用證規定由另一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其未付款;c)信用證規定由另一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諾延期付款,或雖已承諾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d)信用證規定由另一指定銀行承兌,但其未承兌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或雖已承兌匯票未在到期日付款;e)信用證規定由另一指定銀行議付,但其未議付。ii.無追索權地議付,如果信用證規定由保兌行議付。b.保兌行自對信用證加具保兌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或議付的責任。c.其他指定銀行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並將單據轉往保兌行之後,保兌行即承擔償付該指定銀行的責任。對承兌或延期付款信用證下相符交單金額的償付應在到期日辦理,無論指定銀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預付或購買了單據。保兌行償付指定銀行的責任獨立於保兌行對受益人的責任。d.如果開證行授權或要求一銀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而其並不準備照辦,則其必須毫不延誤地通知開證行,並可通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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