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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哎喲喂聽說

    婚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孤獨無依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對手雖有子女但亦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亦有扶養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弟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沒有扶養義務,但可以幫助,盡兄弟姐妹之情。

    一般認為,扶養的標準是扶養人應保證被扶養人的生活必需的費用,如衣食住所需的費用、接受教育的費用、醫療護理費用等。當然,扶養關係不同,法律要求扶養的程度也不一樣,夫妻父母子女間的扶養,要求達到“生活保持”的程度,即使扶養人降低或犧牲自己的生活地位,也應維持被扶養人的生活,扶養人與被扶養人有共生義務。而兄弟姐妹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扶養義務,只要求達到“生活扶助”的程度,扶養義務人在不降低或犧牲自己相當的生活水平之限度內,給予被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

    但是,不管哪種扶養關係,扶養義務人的經濟狀況總有可能發生變化而影響扶養人的扶養能力。如扶養人經濟收入的增加或減少,市場物價指數提高或降低等原因直接影響扶養人的扶養給付能力;同樣,被扶養人的需求也會發生變化。這就必然導致扶養程度的實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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