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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方鵬211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一方死亡的,應當平分夫妻共同財產部分,注意此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與離婚時的分割辦法有所差異。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應按當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婦女、兒童一方等原則進行分割,因為離婚後,夫妻關係解除,雙方相互喪失對方的繼承權。而在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的一方配偶享有對方的繼承權,所以,分割遺產時,採取平分的原則並無不妥。遺產分割後,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轉化為個人的私有財產, 即繼承權轉化為財產所有權,繼承人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只要符合法律的程式,他人無權干涉。

  • 2 # 孔子門生家族後裔

    A,首先要明白,妻子是農村的,還是城鎮的。B。農村的,女人只有集體土地經營權,沒有土地使用權,故妻子死後,丈夫不能繼承妻子土地徑營權!C,妻子是鎮的,城鎮土地國有,妻子擁有房產和土地使用權,而且在與妻子婚姻內購房、建房,丈夫可繼承妻子的土地使用權,但和妻子的父母及妻子的兒女平均佔有。

  • 3 # 清茶一杯0421

    你們說的都是按法律程式辦的,但是在有些農村並不是按法律程式走的,這要和妻子的家人關係和諧不和諧來定奪滴,比如丈人家的家族和女婿生前關係一般都是充妻子面上來維持,妻子死亡隨帶著人情關係也就結束了,妻子在丈人家的土地名正言順的被丈人家族收回,你這個當女婿的也就當到頭了,愛哪哪去吧!想再經營妻子那分土地是難上加難了。我們這邊曾經發生過類似事情都是按我說的結果結束的。

  • 4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分以下兩種情況:

    1、夫妻雙方戶籍均屬同一集體經濟組織,一方亡故,另一方可對原分得土地繼續承包經營。

    2、夫妻雙方非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時,滿足以下條件,男方可以對已故妻子的承包地繼續承包經營:

    (1)男方戶口已轉至土地所在地村集體;

    (2)男方未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利;

    (3)家庭生產生活主要依賴於土地承包經營;

    (4)男方作為土地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盡到村民相關義務。

    二、相關法規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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