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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tifg4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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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出境證件罪,是指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行為。 本罪規定的行為實質上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行為的一種特殊情況,只是由於這種犯罪日益猖獗,法律才將它規定為獨立的犯罪。所以,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騙取出境證件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騙取出境證件後,又採用騙取的出境證件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則根據吸收犯的理論,對行為人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論處,但在量刑時應從重。
騙取出境證件罪,是指行為人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他人用於組織偷越國(邊)境犯罪,而故意為其騙取出境證件,該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是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如果行為人騙取出境證件的目的不是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則不構成本罪。無論行為人在事實上是否已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只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目的、就構成本罪。但在行為人還未將騙取的出境證件供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有此目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以勞務輸出、經貿往來或者其他名義,弄虛作假,騙取護照、簽證等出境證件,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