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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阿勝覃

    法律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蠃利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未經本人同意,以贏利為目的是構成公民肖像權被侵犯的事實根據。這和證據證明問題事實的依據是相同的,它們都是事實存在的。

  • 2 # 驕然

    按照我個人的理解,肖像權主要還要看目的如何,如果我拿別人的肖像來為自己換取利益,在沒有獲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這應該叫侵犯肖像權。但如果不是這個目的,則不應該這樣判定,比如說各個影視明星的照片很多都是明星自己傳上去的,那麼當別人開啟看的時候,就不應該算是侵犯肖像權,因為他不是為了自己賺錢,只是為了欣賞。

    如果想知道更專業的說法,還是請專業人士來回答。

  • 3 # 西域胡楊53712431

    肖像權與證據是兩個概念,提問是在“打包”二者區別大了。肖像是本人照片,包括影片影象等。他人未經允許,使用,則構成侵權。證據,有司法規定的幾類,如,證人證言,物質,書證,影片資料(聲音,影象)等。肖像權是對人格權而言。證據外延大,且多。凡是能證明案件事實的相關資訊,一般可視為證據。但證據的取得,提取,要合法,規範,客觀。謝邀,簡答供參考。若欲詳細瞭解,可閱讀法律關於證據的論述。

  • 4 # 無言東飛燕

    我覺得題主問這個問題可能是受“泡麵”事件的啟示吧。這個問題需要法律專業人士來解答,我不清楚,估計肖像權與證據最大的區別是有沒有發生經濟利益吧。

  • 5 # 唐門毒鏢

    舉個例子吧,你看到張三偷摩托車吧(僅僅是懷疑),你知道車牌號1111是李四的摩托車,而你在看到張三擺弄這臺車就一直錄影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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