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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滿是時刻的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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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黃子乙
轉遞幹部人事檔案工作的規定有:
(1)幹部人事檔案須透過機要交通轉遞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
(2)縣及相當於縣以上的各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可以直接轉遞幹部人事檔案。
(3)轉出的檔案必須完整齊全,並按規定經過認真的整理裝訂,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
(4)轉遞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幹部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的專案詳細填寫,嚴密包封,按規定密級發出。
(5)收到檔案材料的接收單位,經核對無誤後,須在回執上簽名蓋章並立即退回。對逾期一個月未退回執的,轉出單位應及時催問,以防檔案材料丟失。
除上述規定外,為了全面做好乾部人事檔案材料的轉遞工作,幹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要與有關的幹部調配、任免工作等部門,建立必要的聯絡制度。
(1)幹部人事檔案須透過機要交通轉遞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本人自帶。(2)縣及相當於縣以上的各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可以直接轉遞幹部人事檔案。(3)轉出的檔案必須完整齊全,並按規定經過認真的整理裝訂,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4)轉遞檔案必須按統一規定的“幹部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的專案詳細填寫,嚴密包封,按規定密級發出。(5)收到檔案材料的接收單位,經核對無誤後,須在回執上簽名蓋章並立即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