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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務員工作的實際和特點,《公務員法》將中國公務員職務分為 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是指各層次具有領導責任的職務,共十個層次,分別為:國 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
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非領導職務是指不承擔領導責任的職務。設定非領導職務的目的,是 為了保持機關人員有合理的結構,同時有利於某些負有較大業務責任、專
業技術或業務水平要求高的職位吸收優秀人才。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 以下設定,各級非領導職務的設定,要依據領導職務的設定情況適當確 定,應有利於精兵簡政、提高效率、理順關係。根據規定,綜合管理類的
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 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職務層次指某一職務的層級大小。
《公務員法》規定的領導職務層次有:(一)國家級正職(二)國家級副職(三)省部級正職;(四)省部級副職:(五)廳局級正職:(六)廳局級副職:(七)縣處級正職:(八)縣處級副職:(九)鄉科級正職:(十)鄉科級副職。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層次有:(一)巡視員:(二)副巡視員:(三)調研員:(四)副調研員:(五)主任科員:(六)副主任科員:(七)科員:(八)辦事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