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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訊產權與智慧財產權的內涵

    權威學者對智慧財產權的內涵是這樣描述的:“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還有學者認為:“智慧財產權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而資訊產權是資訊化社會中各種資訊產品的法律化表現,是資訊所有者對於自己獨創性的腦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權利。它包括智慧財產權、相關的資訊權利以及其他非知識性的資訊權利。因此,傳統智慧財產權的內容本質都無法包括資訊產權的內涵,智慧財產權只是資訊產權的一個分支或組成部分。這種內涵認識上的差別,使得我們不得不重新思考,我們是否應在傳統的智慧財產權的基礎上重構出一種新的、適應資訊化社會的資訊產權呢?

    1984年《香港的智慧財產權與工業產權》一書中明確地闡述了傳統智慧財產權與資訊產權的內在聯絡和統一性,書中把專利解釋為“反映發明創造深度的技術資訊”,把商標解釋為“貿易活動中使人認明產品標誌的資訊”,把版權解釋為“資訊的固定的、長久存在的形式”。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也將商業秘密解釋為:“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具有實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暢互扳就殖腳幫協爆茅經濟利益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以上事實說明,人們正逐漸將“資訊”作為傳統智慧財產權的一個新客體,在傳統智慧財產權的概念上構建資訊產權的概念,不僅可以更好涵蓋傳統智慧財產權的客體,還包括了資訊化社會中新增加的“資訊”客體。因此,這種做法既有利於維持現有智慧財產權法和相關國際條約的穩定性,又能適應資訊社會的需要,將新出現的資訊資源納入法律的保護中。

    中國智慧財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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