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義務教育局法》中沒有對學生轉學的具體規定,第十二條規定,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以廣東省為例,《廣東省教育廳關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九條 中小學生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理由,可辦理轉學。
第二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家長持有效證明材料到學生轉入學校提出轉學要求,填寫《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
第二十二條 經稽核同意轉學的中小學生,應儘快透過電子學籍系統辦理轉學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一)家長持已辦理稽核手續的轉學申請表和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學校將轉學申請表掃描後上傳到電子學籍系統,透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辦理轉學手續並核辦;
(二)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電子學籍系統中核辦;
(三)轉出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核辦;
(四)轉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電子學籍系統中核辦;
(五)轉入學校獲得其他三方同意資訊後,通知學生報到入學;
(六)待學生到轉入學校報到後,轉入學校透過電子學籍系統調取學生學籍電子檔案(電子學籍系統同時通知轉出學校);
(七)轉出學校按照與學生家長商定的方式,將學生的紙質個人學籍檔案寄轉入學校或用檔案袋密封、蓋章後交學生家長帶到轉入學校。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
中國《義務教育局法》中沒有對學生轉學的具體規定,第十二條規定,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以廣東省為例,《廣東省教育廳關於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的實施細則》規定:
第十九條 中小學生因家庭遷移或其他正當理由,可辦理轉學。
第二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家長持有效證明材料到學生轉入學校提出轉學要求,填寫《廣東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申請表》。
第二十二條 經稽核同意轉學的中小學生,應儘快透過電子學籍系統辦理轉學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一)家長持已辦理稽核手續的轉學申請表和其他有效證明材料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入學校將轉學申請表掃描後上傳到電子學籍系統,透過電子學籍系統發起辦理轉學手續並核辦;
(二)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電子學籍系統中核辦;
(三)轉出學校在電子學籍系統中核辦;
(四)轉出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在電子學籍系統中核辦;
(五)轉入學校獲得其他三方同意資訊後,通知學生報到入學;
(六)待學生到轉入學校報到後,轉入學校透過電子學籍系統調取學生學籍電子檔案(電子學籍系統同時通知轉出學校);
(七)轉出學校按照與學生家長商定的方式,將學生的紙質個人學籍檔案寄轉入學校或用檔案袋密封、蓋章後交學生家長帶到轉入學校。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生個人學籍檔案,並在1個月內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