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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5189701024573

    人被車撞,車輛肇事逃逸,應當及時報警,然後由公安部門啟動查緝預案,佈置警力堵截,並透過全國機動車緝查布控系統查緝。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記錄下列內容:

    (一)報警方式、時間,報警人姓名、聯絡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型別、車輛號牌號碼,是否載有危險物品以及危險物品的種類、是否發生洩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並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徵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徵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願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擴充套件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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