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隋代朝廷官制的職權結構來劃分,尚書、中書、門下三省,屬於朝廷政務機構,負責決策與頒佈政令。太常等十一寺,則屬於朝廷事務機構,承接尚書省政令而具體執行。這一朝廷官制系統的出現,表明從秦漢以來的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為皇朝決策機構、九卿為事務執行機構的傳統權力格局向三省六部及寺監製的演變過程,終於在隋代最後確立和固定下來。正如《唐六典》所指出的:“三公,周漢以來代存其任,自隋文帝罷三公府僚,皇朝因之,但存其名位耳。”
不過,在隋代朝廷決策的過程中,由於隋文帝與隋煬帝的專權獨斷,三省的分工與執行並不正常。如隋文帝“勤於聽受,百僚奏請,多有煩碎。……乃至營造細小之事,出給輕微之物,一日之內,酬答百司,乃至日旰忘食,夜分未寢”。實際上奪取了宰相的職權。
隋煬帝即位後,在大業三年(607)對朝官制度曾作調整。主要包括:在尚書省六部,改諸司侍郎為郎,並在六部各設侍郎一人,作為各部尚書的副手。在門下省,增設給事郎官職,負責“省讀奏案”,位於黃門侍郎之下,同時廢除散騎常侍以下官職。增設殿內省,負責皇帝和皇族的生活起居。同時改內侍省為長秋監,國子學為國子監,將作寺為將作監,分太府寺為少府監,加上原有的都水監,共為五監。增設謁者臺、司隸臺,與御史臺共為三臺,負責京城和地方的監察事務。隋煬帝對朝官制的調整,雖然涉及面廣泛,但並未改變三省六部寺監製的行政權力分配和執行方式。
從隋代朝廷官制的職權結構來劃分,尚書、中書、門下三省,屬於朝廷政務機構,負責決策與頒佈政令。太常等十一寺,則屬於朝廷事務機構,承接尚書省政令而具體執行。這一朝廷官制系統的出現,表明從秦漢以來的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三公為皇朝決策機構、九卿為事務執行機構的傳統權力格局向三省六部及寺監製的演變過程,終於在隋代最後確立和固定下來。正如《唐六典》所指出的:“三公,周漢以來代存其任,自隋文帝罷三公府僚,皇朝因之,但存其名位耳。”
不過,在隋代朝廷決策的過程中,由於隋文帝與隋煬帝的專權獨斷,三省的分工與執行並不正常。如隋文帝“勤於聽受,百僚奏請,多有煩碎。……乃至營造細小之事,出給輕微之物,一日之內,酬答百司,乃至日旰忘食,夜分未寢”。實際上奪取了宰相的職權。
隋煬帝即位後,在大業三年(607)對朝官制度曾作調整。主要包括:在尚書省六部,改諸司侍郎為郎,並在六部各設侍郎一人,作為各部尚書的副手。在門下省,增設給事郎官職,負責“省讀奏案”,位於黃門侍郎之下,同時廢除散騎常侍以下官職。增設殿內省,負責皇帝和皇族的生活起居。同時改內侍省為長秋監,國子學為國子監,將作寺為將作監,分太府寺為少府監,加上原有的都水監,共為五監。增設謁者臺、司隸臺,與御史臺共為三臺,負責京城和地方的監察事務。隋煬帝對朝官制的調整,雖然涉及面廣泛,但並未改變三省六部寺監製的行政權力分配和執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