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參照其他國家法定結婚年齡,中國相對來說是比較偏向大齡的。---丹麥、波蘭、美國一些州規定為男二十一歲,女十八歲;瑞士、越南規定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德國、俄羅斯、新加坡規定男女均為十八歲;日本、羅馬尼亞、巴基斯坦規定為男十八歲,女十六歲;菲律賓規定為男十六歲,女十四歲。--2.中國長期處於提倡“晚婚晚育”,5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在原有社會的基礎傳統上制定,80年婚姻法繼50年婚姻法將女性適婚年齡提高了2歲,即20歲,這個前提是中國提倡晚婚晚育。3.人體生長週期導致,一般男性的生理成長期比女性要晚點,女性可以開始生育的年齡早於男性,結束亦早於男性,因而制定女性相對年齡較早。解釋一下,現在大多女性40歲便很多就被稱謂高齡產婦了,但是並沒有說40多歲的男性算是高齡,而且女性年齡越高,生育危險越大。4.因為法律制定是基於大多數人的原則,因此一般很難考慮到個體發展原因。因此較少考慮智力發展因素。備註:婚姻法有制定什麼情況下不能結婚,另外,在中國,法律制定大多是強調權利與責任,而不是智力是否達到。很明顯,結婚的前提原則是不能違背的:18週歲成年---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因此結婚年齡制定只可能比18歲多。另外,中國規定18週歲可以參軍,參軍至少2年,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是有保護參軍人員的因素的。5.在中國很多農村其實是不考慮是否滿足結婚年齡的,農村所提倡的大多是早婚,15.16就已經結婚。雖然說婚姻法對該年齡的制定是希望在婚姻家庭關係中有一定經濟基礎以保證生活,但是如果說考慮太多也頗為勉強。6.適婚年齡的制定相關和性別比例無關!還有,這個法律所規定的年齡指的是結婚的最低年齡!7.男女平等,諸如對男性經濟心理要求高,是不可能在法律中出現的。可能現實中結婚雙方會有要求,但是法律中並不會存在因為婚姻家庭關係中要求男性有經濟基礎等導致男性適婚年齡要高於女性的情況。
1.首先,參照其他國家法定結婚年齡,中國相對來說是比較偏向大齡的。---丹麥、波蘭、美國一些州規定為男二十一歲,女十八歲;瑞士、越南規定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德國、俄羅斯、新加坡規定男女均為十八歲;日本、羅馬尼亞、巴基斯坦規定為男十八歲,女十六歲;菲律賓規定為男十六歲,女十四歲。--2.中國長期處於提倡“晚婚晚育”,50年婚姻法的制定是在原有社會的基礎傳統上制定,80年婚姻法繼50年婚姻法將女性適婚年齡提高了2歲,即20歲,這個前提是中國提倡晚婚晚育。3.人體生長週期導致,一般男性的生理成長期比女性要晚點,女性可以開始生育的年齡早於男性,結束亦早於男性,因而制定女性相對年齡較早。解釋一下,現在大多女性40歲便很多就被稱謂高齡產婦了,但是並沒有說40多歲的男性算是高齡,而且女性年齡越高,生育危險越大。4.因為法律制定是基於大多數人的原則,因此一般很難考慮到個體發展原因。因此較少考慮智力發展因素。備註:婚姻法有制定什麼情況下不能結婚,另外,在中國,法律制定大多是強調權利與責任,而不是智力是否達到。很明顯,結婚的前提原則是不能違背的:18週歲成年---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因此結婚年齡制定只可能比18歲多。另外,中國規定18週歲可以參軍,參軍至少2年,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是有保護參軍人員的因素的。5.在中國很多農村其實是不考慮是否滿足結婚年齡的,農村所提倡的大多是早婚,15.16就已經結婚。雖然說婚姻法對該年齡的制定是希望在婚姻家庭關係中有一定經濟基礎以保證生活,但是如果說考慮太多也頗為勉強。6.適婚年齡的制定相關和性別比例無關!還有,這個法律所規定的年齡指的是結婚的最低年齡!7.男女平等,諸如對男性經濟心理要求高,是不可能在法律中出現的。可能現實中結婚雙方會有要求,但是法律中並不會存在因為婚姻家庭關係中要求男性有經濟基礎等導致男性適婚年齡要高於女性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