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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fnhke44474

    試用期是整個合同期的一部分,不能有單獨存在的試用期,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即為轉正後的員工,待遇相應增加。也就是說合同期一般包括兩個階段,從上班第一天起,先是一段時間的試用期(通常是1-6個月,三年以上的合同才可以有3個月以上的試用期)。後面是轉正後的階段。有的單位招了人,先讓人工作一段時間,什麼都不說,比如幾天,個把月,然後再給人籤合同,合同期的第一天即試用期的第一天,本來應該從真正上班的第一天開始,但這些單位往往是從籤合同的現在時間開始,再往後規定試用期,和什麼時候轉正。這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法律規定,入職一個月不給員工籤勞動合同,自第二個的工資開始,每月雙倍支付給勞動者。合同在一個月內籤合法。超過是補籤,補籤的合同,其試用期的第一天也就是合同期的第一天,也就是勞動者上班的第一天。而絕不是單位單方面重新想出來的時間。 2012年3月1日進公司,合同的開始日期和試用期開始日期是同一天,即2012年3月1日。合同為一年的合同,那麼試用期最多是到2012年4月30日止(不能超過兩個月)。試用期內如果沒有表現不合格,那麼自5月1日起就屬於轉正的時間了。合同到2013年的2月28日到期。單位在3月31日和你籤合同,是在一個月的最後一天籤的,也還合法,但合同的試用期和合同期是違法的,不能從4月1日到2013年3月31日。如果在2013年3月1日—4月30日之間,被單位考核達不到要求辭退,這個只要證據確實,那麼單位有權力這麼做,而且不給補償金。這是合法的。如果在5月26日被辭退,理所當然是除了結清工資之外,還要給半個月補償金的。辭退員工,本人不同意,一定要單位拿出合理的證據或者理由來。不然完全可以提起仲裁以保護勞動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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