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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815287010442

    法律思維方式的基本特徵

    1、法律思維是主體認知客體的一種方法。 法律思維的主體是指法律職業者,主要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客體是指法律規範和客觀現實。

    2、法律思維是主體從現象到本質以達至法律真實為最低標準的一個思考過程。 進入法律視野的客觀事實經常呈現紛繁雜陳、雜亂無章的現象。這些現象背後隱藏著事物的質的規定性。法律思維作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對大量的現象進行分析加工,法律思維雖然是主體從現象到本質的思考過程,但這種思考以達至法律真實為標準,即所謂的合法性優於客觀性。

    3、法律思維以法律職業者的法律知識和經驗閱歷為前提。 與法律職業者相關聯的不僅是法律規範整體,還涉及到具體的事實構成。法律思維不可能憑空產生,其必然以對事物的“先見”為前提。法律職業者運用法律思維,必須具備深厚的法律知識底蘊,否則思考法律問題就會沒有依據和方向。

    4、法律思維以法律規範和客觀事實為思考質料。 法律思維的邏輯起點是進入法律視野的自然事實或者說案件,這些自然事實包括時間、地點、人物、行為、動機等等。法律思維透過法律規範要求,區分出自然事實和法律事實,並在此基礎上進行建構,區分出法律事實的性質。

    5、法律思維以法治理念為價值指引,以停止紛爭為目的。 如前所述,法律思維是一種法律方法,其既是實現法治的條件也是法治自身的固有要求。關於法律思維以法治理念為價值指引的問題,將在下文論述。 多數情況下,法律思維表現為一個判斷過程,以得出結論並給出理由為結果,其現實意義就是定分止爭,即案件的審結。定分是對爭執問題是與非的判斷,止爭是在判斷的基礎上據法裁斷,給出法律結論和理由。在此,法律的目的與法律思維的結果形成了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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