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透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開具。(一)銷售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為成品油發票。(二)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的生產和經銷企業分別使用相應的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三)納稅人應按照以下規則開具成品油發票: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成品油消費稅實行從量計徵,為便於計算成品油發票上載明的成品油數量對應的消費稅稅額,成品油發票的“數量”欄統一為“噸”或“升”,以其他計量單位銷售的成品油開具發票時,應按規定的換算率換算為“噸”或“升”。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中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4.成品油批發和加油站等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的某一類別油品總量,應不大於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載明的同一類別油品總量。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前,應登陸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已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資訊,並透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下載上述資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透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開具。(一)銷售成品油所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為成品油發票。(二)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成品油的生產和經銷企業分別使用相應的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三)納稅人應按照以下規則開具成品油發票: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成品油消費稅實行從量計徵,為便於計算成品油發票上載明的成品油數量對應的消費稅稅額,成品油發票的“數量”欄統一為“噸”或“升”,以其他計量單位銷售的成品油開具發票時,應按規定的換算率換算為“噸”或“升”。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中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4.成品油批發和加油站等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的某一類別油品總量,應不大於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載明的同一類別油品總量。成品油經銷企業開具成品油發票前,應登陸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確認已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資訊,並透過成品油發票開具模組下載上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