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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GavinYs

    沒有風險。

    股東分10%的股份,屬於贈送,獲贈人享有相應公司10%的股權,依章程享有股東權益。

    根據《公司法》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股東對公司的義務是出資義務,但僅限於認繳股東或者實繳股東,即公司在設立時的發起股東、持原始股權的股東;當股東出資不實或者不足額出資時,全體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獲贈股權的股東,屬於二級市場裡的股權,對公司不具有出資義務,無需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又根據《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持原始股權的股東未足額出資的,對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但二級股東無此義務。

    公司的獨立的法人,獨資承擔責任。企業虧損,屬於企業的損失,股東權益因此也會受影響,但股東為此並無義務負擔。

    綜上所述,獲贈股權股東,即二手股東,無出資不實或者未足額出資時在未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或者對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如果原始股東出資已完成,那二手股東更無承擔公司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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