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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93966894496

    合理的,不過競業限制協議,限制人員有一定範圍,時間,補償等。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 2 # 使用者5080196806422

    員工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及競業限制協議,二者的本質目的都是為了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但是二者之間也存在一定的區別:

    首先,保密協議不需要必須支付保密費,而競業限制協議則必須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一般不低於上年度工資總額的三分之一;

    其次,保密協議的期限沒有具體要求,而競業限制協議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

    最後,競業限制協議通常在離職後才發生法律效力,而保密協議在簽訂後即生效;

    至於違約金的數額,這個沒有具體的限制,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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