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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416381105893

      根據《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年年度報告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於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透過登記的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者住所無法與個體工商戶取得聯絡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並透過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補報紙質年度報告並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正常記載狀態。

      第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更正後的紙質年度報告並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正常記載狀態。

      第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個體工商戶,依法辦理經營場所、經營者住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透過登記的經營場所或者經營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絡,申請恢復正常記載狀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恢復其正常記載狀態。

      第十九條 個體工商戶對其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核心實,並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透過核實發現將個體工商戶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正。

      第二十條 個體工商戶對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未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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