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殘疾軍人(革命傷殘軍人那是2005年7月前的稱謂)的評定:
1、對於所有殘疾軍人來講,評定殘疾軍人等級那是依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進行的;
2、依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規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由軍級衛生部門派出評定小組進行等級評定,幹部由軍區級衛生部門派出評定小組進行等級評定;
3、任何殘疾軍人的評定不是有自己申請而有的,在傷病住院治療終結前,還遺留殘疾、藥物依賴的情況下,持有原部隊和部隊醫院申報評定的;
4、因病殘疾軍人只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才有的,而且等級最少在六級;
5、近年來由於部隊評殘工作被社會不良風氣侵蝕,所以對於退役到地方的殘疾軍人,除了六級(重傷)明顯得以外,基本上要到接受的民政部門指定醫院進行殘疾等級再鑑定。地方鑑定等級才是退役後領取地方民政部門撫卹金唯一依據;當然也有取消殘疾軍人資格的。
二、殘疾軍人致傷源的確定:
1、因公:依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殘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殘疾: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殘疾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後因舊傷復發殘疾的;
(三)因患職業病殘疾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殘疾,或者因醫療事故殘疾的;
(五)其他因公殘疾的。
因病:依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殘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病殘疾: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殘疾的情形以外、因疾病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病致殘;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後因舊傷復發殘疾的情形以外、因疾病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病致殘;
(三)其他因病殘疾的。
一、殘疾軍人(革命傷殘軍人那是2005年7月前的稱謂)的評定:
1、對於所有殘疾軍人來講,評定殘疾軍人等級那是依據《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進行的;
2、依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規定,義務兵和初級士官由軍級衛生部門派出評定小組進行等級評定,幹部由軍區級衛生部門派出評定小組進行等級評定;
3、任何殘疾軍人的評定不是有自己申請而有的,在傷病住院治療終結前,還遺留殘疾、藥物依賴的情況下,持有原部隊和部隊醫院申報評定的;
4、因病殘疾軍人只對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才有的,而且等級最少在六級;
5、近年來由於部隊評殘工作被社會不良風氣侵蝕,所以對於退役到地方的殘疾軍人,除了六級(重傷)明顯得以外,基本上要到接受的民政部門指定醫院進行殘疾等級再鑑定。地方鑑定等級才是退役後領取地方民政部門撫卹金唯一依據;當然也有取消殘疾軍人資格的。
二、殘疾軍人致傷源的確定:
1、因公:依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殘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公殘疾: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殘疾的;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後因舊傷復發殘疾的;
(三)因患職業病殘疾的;
(四)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工作崗位上因病殘疾,或者因醫療事故殘疾的;
(五)其他因公殘疾的。
因病:依據《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殘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確認為因病殘疾:
(一)在執行任務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於意外事件殘疾的情形以外、因疾病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病致殘;
(二)被認定為因戰、因公致殘後因舊傷復發殘疾的情形以外、因疾病導致殘疾的,認定為因病致殘;
(三)其他因病殘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