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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261236244436

    善意取得的要件1.動產和不動產注意:動產必須是佔有委託物佔有委託物——自願(基於合同、共有關係而喪失佔有)佔有脫離物——非自願(遺失物、盜竊物)A.遺失物:權利人有回覆權(二年期限),但應補償透過拍賣和公開市場購買的受讓人(其實也就是說不使用善意取得額)B.盜竊物:原則上不適用善意取得2.佔有人、名義登記人實施無權處分行為3.第三人為善意4.第三人支付對價5.第三人取得動產佔有或者變更不動產登記在物權法中有如下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物權法第106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物權法第107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透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透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總而言之呢,善意取得是公信力的體現。公信力就是說,交易中的第三人善意無過失地信賴公示,即使公示權利狀態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第三人仍能取得物權。對於脫離物(具體分析見上)不適用善意取得。希望可以幫到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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