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程式:
(1)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2) 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式如下:
(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透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準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影印件;
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2、《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由商務部於2005年10月19日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透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全文共包括六章。2012年11月15日,商務部公佈《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規定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和溯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
1、辦理程式:
(1)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2) 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式如下:
(一)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透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準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一式兩份;
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影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影印件;
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2、《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由商務部於2005年10月19日第15次部務會議審議透過。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辦法全文共包括六章。2012年11月15日,商務部公佈《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規定酒類流通實行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和溯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者,處2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