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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長江老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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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董園花卉董文進
你好,關於貧困農村發展需要流轉土地,國家和政府應該估計和支援土地的流轉。什麼是土地流轉?國家的法律定義是:農民保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轉讓出去土地使用權,在農村土地確權的當下,土地流轉不改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就如題主所說,發展經濟需要流轉土地,這個本身是沒有問題的,有問題的是後面的問題,即是否收回撂荒的土地和轉包的土地。什麼是收回土地?誰收回?國家已經造成農村土地確權,如何收回?收回是不是免費無常由政府收回?集體土地收回不是不可以,除非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者脫離集體,或者該戶主故去,這個情況,土地迴歸農村集體。
想必題主的意思是無條件由村政府以撂荒了的名義強制收回,這個是不可以的。土地撂荒了,不是土地可以由村集體強制收回承包經營權的理由。
另外轉包的問題,其實農民把土地轉包出去,也只是轉出去了土地使用權,沒有改變發包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要單方面強行收回該發包農民的土地,也是國家政策法律不支援的。
最後,無條件強行收回有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都是非法的,不合政策規矩的。至於法律和政策以外的手段,都是黑暗下的暴力手段,那個,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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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遠景樓三農
具體問題。貧困村發展集體經濟,該不該收回那些常年撂荒或者轉包的土地?
政策法規。一是農戶承包地,因種種原因導致撂荒的,村組基層組織可以組織代耕,也可以組織流轉,收益和流轉金在扣除相關費用後交給農戶。二是農戶將承包地轉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農戶,基層組織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集體。
對策建議。貧困村發展集體經濟,可循以下途經:一是盤活尚未發包的土地等資源性資產,透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發包,增加集體發包收入。二是盤活經營性資產,增加集體經營性收入。三是報請批准將扶貧專案資金入股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增加財產性收入。四是開展社會化服務,增加集體服務收入。
根據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撂荒、閒置2年以上土地村委會有權收回土地承包權、經營權、使用權。轉包也就是流轉土地,如果還在合同有效期,村委會沒權利收回。
村裡發展集體經濟是好事,需要流轉土地要與農民平等協商,達成共識才行。要農民自願流轉,不能脅迫、強制、行政命令農民流轉土地。流轉土地必須與農民簽訂《流轉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責任、義務。村委會無權干涉農民正常的農業生產、經營、管理。
農民可以自願流轉土地,也可以不流轉土地,轉包土地合同到期後,村委會才能收回。但撂荒土地,閒置宅基地達2年以上的村委會可以依法收回。徵用農民承包土地,必須給農民適當經濟補償。
農民土地“三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只要不撂荒、不閒置,村集體無權收回,流轉也要支付農民土地租金。發展集體經濟,如果農村土地無人耕種,可以流轉給村集體,或以土地入股方式給村集體,拿點租金、紅利也不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