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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荊山一狼2

    老先生,觀念太陳舊。自留地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聯產承包後,已經沒有自留地這個概念。所有的耕地都是承包地。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使用權歸承包人。經營權歸實際經營人。承包人可以有償轉讓經營權。通俗講,就是承包人可以買賣經營權。

  • 2 # 一枝一葉總關情

    關於自留地,那都是六十年初分的地,當年生產隊分地的原始檔案早已消失,經過六十年的開挖和轉讓,調換,大部分都有變更,現在,有很多農民明明是私挖亂開的荒地,也信口雌黃,說是他的自留地,導致爭執不休,糾紛頻發。建議國家出臺政策,廢止自留地的管轄權,將沒有上證的一切空地,荒地全部收歸集體,調整好以後,再另行發包發證,以免民事糾紛的發生。

    地界地權都沒搞清,怎麼流轉?轉得不好還打架。法律依據?哪來依據?農村人講的是誰的拳頭硬。

  • 3 #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這個問題,今天的青年人估計瞭解不多,不知自留地是怎麼回事。

    一,當前,不論是自留地,承包地,還是分田到戶的責任地,有一點必須釐清,土地的所有權屬國有,村集體所有,這是國策,任何人對土地所有權不得觸碰,這是紅線,誰碰,誰犯法。

    二,自留地的屬性也屬村集體,法律依據可見《憲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

    自留地,村民僅有經營,收益權,當然,依法還可以流轉。

    自留地的用途等,村上經民主大會,村代表會議可以調整,而村民的責任田即承包地,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任意變動,二者有不同的法律規範,要求。

    三,發問,買賣土地不存在合法,土地姓“公”不姓私,任何人無權更無資格。

    一旦染指土地買賣,輕犯法,重犯罪。

    由上,廣大農民朋友在思想,意識,認知中對買賣土地一不參與,二不含糊。

    另,自留地,農民承包村上的機動地,一般不確權到個人戶下,其權利人是法人即村委會。

    因此,自留地,機動地承包,責任地(分給個人的地)三者有相同之處,亦有區別。

    此問題延伸講,還有好多話,在這我只是點到,如果跟進了解,請參讀憲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還有黨的“十九大”政治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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