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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紙家書

    這個問題有點意思。我們先反過來假設一下:如果規定兒媳、女婿對對方父母必須負有贍養義務,會不會減少無數家庭的矛盾

    恐怕同樣沒有誰敢給出絕對答案——因為在贍養(或者家庭關係)問題上,有矛盾的,無論法律怎麼規定,矛盾都消除不了,無非形式上、面子上稍做而已;沒有矛盾的,法律怎麼規定都不重要。

    有人說了:如果規定強制贍養義務,兒媳、女婿不養我,我就用法律提出贍養要求,怎麼能說沒用呢?

    確實有點用,但是——負面效果就是,加劇矛盾——“逼”著人做不願意做的事情,結果必定如此。更何況,贍養是可以“糊弄”的,贍養沒有標準定義,隨便糊弄糊弄,弄不好還兩敗俱傷。

    所以,從個人觀點上,矛盾產生或者消除,不要寄託於法律怎麼規定,而是在於人,在於多方之間相互處理好關係

    從“人”的角度,涉及到兩類:

    一類是父母

    “贍養”是單向義務,但是涉及到“贍養關係”,就變成了雙向。

    作為有贍養需求的父母,如果沒有對子女盡到撫養義務、沒有善待自己的子女,別說要求兒媳、女婿了,恐怕連要求子女贍養都需要掂量一下。

    簡單來說就是:付出了,才有索取回報的資格。付出了,子女卻不贍養,才是動用法律武器的時候。

    一類是夫妻

    為什麼中國法律規定是“配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沒有血緣關係,也沒有感情基礎。這類角色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婚姻關係——夫妻之間負有相互扶養義務。

    所以,與其糾結“你憑什麼不養我父母”、“你是我兒媳婦,憑什麼不養公婆”之類的問題,不如把精力集中在處理好與配偶的關係;作為父母,要幫助子女維繫好夫妻感情。感情到了,自然而然就開始相互支援了,就無須再去爭論什麼兒媳、女婿的贍養義務問題了。

    多帶一句,我們並沒有單獨提及子女這個角色。是因為:

  • 2 # 王麗霞

    贍養父母是自己子女的義務。

    兒媳、女婿是因為自己的兒子、女兒而出現的,本不具有主動權的位置。也不應把贍養或不贍養的責任,推給不具主動權位置的兒媳、女婿。

    這就提醒我們的父母要教育好自己的子女。我們的父母首先要身體力行地孝敬自己的父母,身教重於言教,給子女樹立如何孝敬父母的榜樣。

    我們的父母還要教給孩子具有獨立意識,不因為任何人的慫恿而去做錯誤的事情,這樣就會避免子女受家庭成員的影響而做不當的行為。

    第三,我們的父母需要學會愛孩子,不嬌縱,不姑息,善待孩子,因為孩子也在跟父母學習如何愛別人,包括父母自己。

    家庭矛盾的產生在所難免,關鍵看自己內部如何化解,不能依賴別人為自己承擔。

  • 3 # 奧特奧特奧特

    至於會否造成家庭矛盾,我想,並非規定了法律義務,就不會因同一問題造成矛盾。

    戰友的兒子,結婚後一直吃住在戰友家,成了名副其實的啃老族,戰友樂得寶貝兒子、兒媳、孫子白吃白住。他覺得這樣,自己年老以後,兒子、兒媳才會照顧自己:很華人的想法。

    一日,戰友三杯小酒下肚,沒把住嘴,就把自己的小心思,給兒媳倒了出來:“我現在身體好,照顧著你們,等我老了就靠你了……”。本想著兒媳會就勢迴應一句“放心吧,我們會的”。想不到,兒媳回懟:“你老了有你兒子呢!關我什麼事!”把戰友懟得傻了眼,合著我現在白伺候著兒媳啦?

    戰友心裡拔涼拔涼地許久沒緩過神兒來,我笑他,誰讓你嘴賤!跟兒媳表白個什麼?吃蒼蠅了吧?現代人很實際,責權利分得清。如果顧念對方情感,禮待對方父母,是經營家庭智慧。如果不給對方面子,對方父母大可不必熱臉對冷麵,自討沒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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