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對胎兒權利提出了明確的保護原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對此,王軼表示,在所有的部門法中,民法最能體現出來對人的全面的和終極的關懷,在胎兒權利的保護上就能夠體現出來。中國重視對胎兒利益所進行的確認和保障,有自己的法律基礎,在以前的《繼承法》中也有零星的關於胎兒保護的規定。
王軼指出,不僅僅是繼承的時候體現對胎兒權利的保護,接受贈與的時候也是如此。王軼還注意到草案中用了一個“等”字,談到這一點的意義,他說:“(這)意味著在更為廣泛的範圍內我們要重視對胎兒權利的保護,從側面折射出來我們今天的社會共識的進步,以及我們今天的民法文化、法治文明的進步”。
如果是婚外遺腹子,對婚生孩子是否不公平呢?對於網友熱議的這一問題,王軼表示:不管胎兒他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被孕育的,不管孩子的父母是什麼樣的人,孩子本身都是無辜的,胎兒孩子的權益都應當沒有區別地去得到確認和保障。
王軼還指出,要保障非婚生子和婚生子是享有同等權利,應當透過法律的手段把紙面上邊的規則變成現實生活中間活的法律。“只有這樣我們的《民法典》才不會僅僅是一個停留在文字上邊的法律規則,而會成為一部活的法典。” 王軼如是說。
懷孕婦女權益遭到侵害,她腹中的胎兒是否也能像母親一樣得到法律援助呢?對此,王軼表示,尚在母體中的胎兒如果在母體中就遭受到了侵害的話,只要他出生的時候是存活的,他都應當有一個不同於母親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他可以就自己尚在母體中間的時候,遭受的損害向加害人去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此次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對胎兒權利提出了明確的保護原則。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對此,王軼表示,在所有的部門法中,民法最能體現出來對人的全面的和終極的關懷,在胎兒權利的保護上就能夠體現出來。中國重視對胎兒利益所進行的確認和保障,有自己的法律基礎,在以前的《繼承法》中也有零星的關於胎兒保護的規定。
王軼指出,不僅僅是繼承的時候體現對胎兒權利的保護,接受贈與的時候也是如此。王軼還注意到草案中用了一個“等”字,談到這一點的意義,他說:“(這)意味著在更為廣泛的範圍內我們要重視對胎兒權利的保護,從側面折射出來我們今天的社會共識的進步,以及我們今天的民法文化、法治文明的進步”。
如果是婚外遺腹子,對婚生孩子是否不公平呢?對於網友熱議的這一問題,王軼表示:不管胎兒他是在什麼樣的背景下被孕育的,不管孩子的父母是什麼樣的人,孩子本身都是無辜的,胎兒孩子的權益都應當沒有區別地去得到確認和保障。
王軼還指出,要保障非婚生子和婚生子是享有同等權利,應當透過法律的手段把紙面上邊的規則變成現實生活中間活的法律。“只有這樣我們的《民法典》才不會僅僅是一個停留在文字上邊的法律規則,而會成為一部活的法典。” 王軼如是說。
懷孕婦女權益遭到侵害,她腹中的胎兒是否也能像母親一樣得到法律援助呢?對此,王軼表示,尚在母體中的胎兒如果在母體中就遭受到了侵害的話,只要他出生的時候是存活的,他都應當有一個不同於母親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他可以就自己尚在母體中間的時候,遭受的損害向加害人去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