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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的未來式l

    主權豁免權

    (1)含義。是指國家的行為及其財產不受他國管轄。這是從“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這一羅馬法概念中引申出來的一項習慣國際法規則。實踐中,國家主權豁免主要表現在司法豁免方面,即一國國內法院非經外國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的訴訟,因此主權豁免又經常被稱為國家的司法豁免權。

    (2)主權豁免的範圍。20世紀以前,國家的一切行為和財產在外國均享有豁免,這稱為“絕對豁免原則”。但是,20世紀以來特別是二戰之後,國家大量地參與跨國貿易、金融、投資等商業活動,絕對豁免原則使得外國個人或法人在與國家進行交易中處於不利地位,因此誕生了“限制豁免原則”。該理論主張將國家行為分為商業行為(管理權行為)和非商業行為(統治權行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後者享有豁免。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觀點已逐漸得到越來越多國家和學者的接受。

    (3)豁免的放棄。

    第一,明示放棄和默示放棄。前者是指國家透過條約、合同或宣告,事先或事後以明白的語言表達就某種行為或事項上豁免的放棄;後者是國家透過在外國法院與特定訴訟直接有關的積極的行為,表示其放棄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轄,包括作為原告在外國法院提起訴訟、正式出庭應訴、提起反訴、或作為訴訟利害關係人介入特定訴訟等。但國家為主張其豁免權而出庭闡述立場並不構成豁免的默示放棄。

    第二,對於管轄豁免的放棄並不意味著對執行豁免的放棄。執行豁免的放棄必須另行明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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