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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立者

     境內企業如果對外支付的是特許權使用費,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按收入全額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  境內企業如果對外支付的是勞務費等,則需要視該境外企業所提供的勞務是在境內還是境外,如果勞務完全發生在境外,則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不需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該境外企業需要到境內進行服務,則需要視提供服務的國家是否為與中國簽訂了稅收協定的國家。  如果是與中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則還要判斷其是否在境內構成了機構、場所,如果未構成常設機構則按照協定不需要在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確實構成了常設機構,則應於境內按勞務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而對於與中國沒有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的企業派遣僱員到中國境內提供勞務,通常構成上述意義上的機構、場所,應對歸屬於該機構、場所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25%的稅率,而不再區分是否構成常設機構。  通常情況下,技術服務費與特許權使用費的區分,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07號)相關規定進行判定。

  • 2 # 使用者586953374558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絡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支付給境外的特許權使用費、專有技術或商標使用費均要代扣代繳10%的所得稅。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技術轉讓收人免徵營業稅範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6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的規定,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人,免徵營業稅,但商標使用費不屬於免徵營業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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