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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很酷487

    總統豁免權的確切含義是,總統可以在自認為滿足國會設定條件的前提下,以個案為單位暫時中止某一法律條款的效力,同時須將其決定通知國會。這一解釋本身並非來自於具體的法律條文,而是對總統行使豁免權的例項分析。在國會每年透過的大量法律中,有不少都會涉及到總統豁免權。其中對於這一權力的行使條件、許可權範圍、有效期限、延期方式等細節都有不同規定。也就是說,總統豁免權這一概念本身只是一種抽象的廣義的權力類別,只有深入到每一部法律的具體規定中,才能瞭解其各不相同的實際內涵。

    1、總統豁免權的法律依據

    總統的這一權力是由國會授予的,是透過國會的具體立法來實現的,並非總統自然擁有的,這一點非常明確。總統在行使豁免權時一般需要釋出一個宣告,闡明賦予他這一權力的法律條款,並授權下屬將豁免決定(有時還需加上豁免理由)以書面形式呈交或通知(並非報告)國會,同時透過政府公告的形式發表。總統對某一規定決定豁免之後,應在少則6天,多則30天,一般是15天的時間內告知國會。豁免權也可被依法讓渡給總統的下屬,如國務卿、國防部長、美國貿易代表等人,由其負責實施,但這些人只能獲得對某一具體案例的豁免授權,案例終結則授權自然失效。在豁免權的有效期內,總統還可以隨時透過行政命令終止自己的豁免權。

    2、豁免權的有效期

    總統豁免權一般都具有有效期,通常是一年,但也存在半年、兩年、三年甚至永久性等幾種情況,這主要取決於國會在相關立法中的具體規定。總統豁免權到期後,如果總統希望保留,他需提前向國會負責此項立法業務的相關委員會提出申請,並附上具體的理由,多數情況下國會會批准其申請。如國會未在規定時間內做出反應,則總統豁免權自動得到延續,直到下一個豁免期結束。

    3、行使豁免權的條件

    授予總統豁免權的法律規定中必然都會提到行使豁免權的基本條件,“促進美國國家利益”是首要的也是必須的,此外往往還包括如豁免物件國的人權狀況得以改善、從獨裁體制轉向民主體制、是國際反恐行動中難以缺少的助手等。有些立法中的規定非常細緻,如美印核協議中規定了十幾條印度獲取豁免需要做出改善的條目。一般情況下,由於“促進國家利益”這一籠統規定的解釋權在總統而不在國會,所以總統的運用相對自如。

    4、實際應用

    很多國家都因為各種事由而得到過美國總統的豁免,如敘利亞、沙烏地阿拉伯、巴解組織、波斯尼亞、北韓、印度、巴基斯坦、伊拉克、伊朗、亞塞拜然、亞美尼亞、中國等等;美國國內的組織和個人同樣也可以享受總統豁免,如試圖透過伊朗獲得裡海地區石油的美國公司、對軍方折磨囚犯的禁令、甚至美國阿靈頓國家公墓可以埋葬什麼人,都能成為豁免物件。可見所謂豁免權就是總統為了應對特殊情況而做出一些例外規定的權力,不過有時這種應急的例外仍難以滿足現實需求。有鑑於此,卡特里娜颶風過後,傳統基金會的三位學者提出,總統需要更多的豁免權以便在災難過後繞過清潔水法、清潔空氣法的苛刻規定迅速重建城市,甚至建議這一權力可以天為單位予以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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