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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張運玲律師表示,不同情況的處理是不一樣的,首先看合同中有沒有寫明違約責任由誰來承擔。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按照下面情況處理:

    1、開發商原因

    如果是因為開發商沒有預售許可證,或者是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所造成銀行不予批准貸款的,那麼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另外,還可以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

    2、購房者原因

    如果是因為購房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者購房者的信用記錄不好所造成銀行不予批准貸款的,那麼購房者應該承擔違約責任,首付款不僅拿不到。甚至還會被要求賠償。

    3、非買賣雙方原因

    如果是因為政府的政策,或者銀行的規定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購房者本應拿到的貸款不能實現的,那麼購房者應與開發商協商。協商不成而合同上又沒有約定的,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是可以起訴並舉證自己沒有過錯,而確實又無力購房,從而要求開發商返還首付及定金。

    根據相關規定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以及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因此,無論是審批未過、放款過慢、額度不足等哪項原因所造成的購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對於購房者來說,首付都是可以退的。

    在仔細查看了陳先生的合同之後,張運玲律師表示,在2017年5月20日,陳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不管是商品房預售合同也好,還是買賣合同也罷,實際上這個合同已經形成了。雖然第一份合同沒有蓋章,但是陳先生已經實際交付了首付款,對方也已經給陳先生開具了相應的收據,證明陳先生交付款項的義務已經完成了,那麼這個合同從這個時候開始生效。但是後來又簽訂了第二份合同,這份合同,雖然當時沒有蓋章,但是後來公司也補蓋了簽章,這個合同最終也是有效的。這份合同從內容上看,實際上它只對貸款的銀行進行了變更,也就開始是興業銀行,但是現在辦理貸款的銀行變成農業銀行。那麼在籤這個合同的時候,開發商也預示到相應的風險,所以又跟陳先生簽訂了一個補充協議,在補充協議中給陳先生做出特別提示,也就是陳先生要承擔自己貸款辦理不下來的風險。

    張運玲律師表示,開發商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在購房者選擇貸款購房的時候,開發商應該知道購房者需要滿足什麼樣的貸款條件,在陳先生買房之前,也就是3月份,廊坊地區出臺了相關的購房政策,像陳先生這樣的外來戶在香河買房,首付款必須交到50%才有資格。但是在陳先生的合同中仍然約定是30%,那麼我認為開發商存在一定的過錯。所以從合同成立、生效、解除這幾個角度來講,我們可以選擇訴訟的渠道來解決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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