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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萬典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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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筆之歌
父母辭世,所留房屋剛巧遇拆遷,拆遷補償款作為遺產,怎麼繼承應該根據情況而定。
一、如果父母在世時有遺囑明確規定該房屋由哪一個子女繼承的,該房屋拆遷補償款理應就歸該子女所有,其他子女即使鬧到法院也沒有用。
二、如果父母在世時沒有遺囑,該房屋作為遺產所有子女都是法定第一繼承人,那麼拆遷補償款 就應該合理分配。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了法定繼承人的順位和範圍,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這一規定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告訴我們所有子女是父母留下遺產的合法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德安縣這幾個親兄妹中佔有這份全部遺產的人頭腦裡全然沒有一點法律意識,為了金錢,不顧一娘所生的同胞手足情,可以說喪失了廉恥和做人的底線。根據《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這一規定雖指的是“佔有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對於我們所討論的非法佔有兄弟們的遺產有同樣的指導作用。因此,個人認為兄妹們自己協商不成,請有權威的親戚或朋友主持調解,再不成,就訴諸法律。
父母為兒為女辛苦了一輩子,捨不得吃好穿好,捨不得遊山玩水,把辛苦錢用來建造了一座房子,在這所房屋裡孕育了幾個子女,沒想到等自己百年之後,他們為了遺產失了和氣,沒了親情。我想,九泉之下的他們也不會甘心和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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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田汝雲
感謝悟空系統邀請:受歷史傳統重男輕女的影響,父母的遺產到現在有不少地方,只是規兒子所有,那麼女兒呢!是嫁出去的閨女泊出去的水,沒有份!可是孝敬父母子女都有份,這實在太不公平了!隨著時代的進化,我們應該順應法制社會,孝敬父母,子女個個有份,那麼賺下的遺產也應該三一三剩一的分配。這才是男女平等的法制社會。我認為兄妹之間,應依骨肉之情和為貴!人的一生,是很短暫的,錢這東西多少是夠?!那是身外之物,夠花就行,爭爭,爭什麼爭!幾十年後,我們一人一個墓碑!為點遺產,爭爭鬥鬥,有意思嗎?奉勸為遺產大鬧公堂的子女,聽一聽,數天數這首歌,你去想一想,你去數一數,你能活到多少數,恩恩和怨怨,事事與非非,還有什麼不能放!人間苦又短,人生情更長………。人生啊,本來就是一趟開往墳墓的列車!不管是做官的好平民也罷,在有生之年。應該活的有聲有色,爭取死後,讓世人思念嚮往……!最好不要遺臭萬年!這就是做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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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說,人是社會的人,所以為了拆遷款起糾紛並不是什麼新鮮事。這個在司法實踐中還是比較常見的。
拆遷款的話,需要看是國有土地上的還是集體土地上的拆遷款。
國有土地上主要是對房屋的補償,房屋的產權人是誰,誰就有權利拿到補償款。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財產,那麼拆遷款就是父母雙方的,按照繼承法一般平等繼承。要是選擇了安置房,也是平等繼承。
集體土地上,主要是土地補償款、安置人口、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
土地補償款是對村集體所有,農民土地使用權的補償。70%會給與失地農民,安置人口一般是看是不是村集體的人員。地上附著物一般是宅基地以及其他的補償。
在農村拆遷這裡。有的補償款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