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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064416536743

    維修超過多少天目前不得而知,但是你可以從下面這個案例找到合法權益。

    某先生的愛車在保修期內先後進行了兩次維修,由於每次維修都需要一週時間,為此他向4S店提出使用備用車的要求,不料遭到拒絕。“《汽車三包規定》不是說維修期超過5天,4S店就要提供備用車的嗎?”帶著疑問,某先生向市場監管局就此進行投訴。

    某先生的這輛大眾汽車是2015年在某4S店購買的。某先生說,今年4月初,車子出現了漏水情況,他把車開到該4S店檢查,工作人員稱是引擎蓋橡皮圈老化導致,讓他將車開回家,說是讓太陽曬一曬就能解決問題。

    某先生稱,自己照做了,但是車子還是出現漏水,他再次將車開到該4S店檢查時,工作人員表示需要拆除地毯進行檢查,維修時間至少需要一週。因時間過長,且自己的車還在質保期限內,他要求該4S店按照《汽車三包規定》提供備用車輛,但對方不願意提供,最終只能不了了之。

    車子修好後,某先生將車開回了家,他以為不會再有問題了。沒想到,4月14日,他的這輛車再次出現漏水情況,他又將車送到該4S店維修,結果工作人員表示需要重新拆除地毯檢測,同樣也要一週時間維修。某先生說,當時,自己再次提出要備用車,但該4S店還是不願意提供。

    由於覺得該4S店不提供備用車的做法不合理,某先生向市場監管局進行了投訴。事後,該局工作人員召集雙方瞭解情況並組織調解。工作人員表示,國家質檢總局在2013年10月1日正式釋出實施《汽車三包規定》,其中第十九條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保修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因此,4S店不能以沒有該服務為由,拒絕履行義務。

    經調解,該4S店最終補償某先生交通補貼費共計800元,並向某先生表達了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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