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農業的發展,國家鼓勵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糧食生產規模化現代化成為必然趨勢,對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種植大戶、家庭農場、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糧食規模化生產,土地是基礎,種植田可以流轉,但是倉庫和曬場等配套設施用地成了難題。基本農田能建糧食生產所需的倉庫和曬場嗎?成為大家關心的一個話題。
根據現代農業生產特點,從有利於支援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規範用地管理出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在2010年釋出《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之後,2014年又出臺了《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援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進一步完善了現行的設施農用地政策。
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專案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設施農業專案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這兩種比較容易理解,重點說一下配套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糧食生產所需的倉庫和曬場顯然屬於配套設施用地。
這裡有幾個關鍵詞要特別注意,規模化、臨時存放。根據規模化糧食生產需要合理確定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南方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種植面積500畝、北方10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臨時存放就是要和經營性糧食儲存、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區分開來,後者不能列入設施農用地範圍,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設施建設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對於平原地區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確需佔用的,可佔用基本農田。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按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予以補劃。
檔案規定很明確,對於平原地區選址確實難以安排且無法避開的,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確需佔用的,可佔用基本農田。政策上沒有禁止,但是要主管部門論證審批。而且鼓勵在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過程中,因地制宜引導和鼓勵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相互聯合或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建糧食倉儲烘乾、晾曬場、農機庫棚等設施,提高農業設施使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政策上開了口子,實際中遇到類似問題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沒有禁止就是有可能但也不等同於允許,設施農用地使用有一整套程式,要嚴格遵守,規範使用。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業部門和鄉鎮政府負責設施農用地的日常監管,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負責執法巡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開展設施建設和使用土地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提醒一下,一是別人違規不是咱違規的理由,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也不是法律本身的問題;二是這裡指的是基本農田,是國家依法劃定的受特殊保護的農田,不是所有的農用地,不是基本農田自然不受上述限制。
隨著現代農業的發展,國家鼓勵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糧食生產規模化現代化成為必然趨勢,對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種植大戶、家庭農場、合作社等新型經營主體發展糧食規模化生產,土地是基礎,種植田可以流轉,但是倉庫和曬場等配套設施用地成了難題。基本農田能建糧食生產所需的倉庫和曬場嗎?成為大家關心的一個話題。
根據現代農業生產特點,從有利於支援設施農業和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規範用地管理出發,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在2010年釋出《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之後,2014年又出臺了《國土資源部 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援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進一步完善了現行的設施農用地政策。
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專案區域內,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設施農業專案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這兩種比較容易理解,重點說一下配套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乾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糧食生產所需的倉庫和曬場顯然屬於配套設施用地。
這裡有幾個關鍵詞要特別注意,規模化、臨時存放。根據規模化糧食生產需要合理確定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南方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種植面積500畝、北方10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臨時存放就是要和經營性糧食儲存、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區分開來,後者不能列入設施農用地範圍,必須依法依規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設施建設應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灘塗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閒置的土地,不佔或少佔耕地。對於平原地區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涉及的配套設施建設,選址確實難以安排在其他地類上、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確需佔用的,可佔用基本農田。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按數量相等、質量相當的原則和有關要求予以補劃。
檔案規定很明確,對於平原地區選址確實難以安排且無法避開的,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組織論證確需佔用的,可佔用基本農田。政策上沒有禁止,但是要主管部門論證審批。而且鼓勵在規模化糧食生產發展過程中,因地制宜引導和鼓勵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相互聯合或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共同興建糧食倉儲烘乾、晾曬場、農機庫棚等設施,提高農業設施使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政策上開了口子,實際中遇到類似問題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沒有禁止就是有可能但也不等同於允許,設施農用地使用有一整套程式,要嚴格遵守,規範使用。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農業部門和鄉鎮政府負責設施農用地的日常監管,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部門負責執法巡查,對不符合規定要求開展設施建設和使用土地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提醒一下,一是別人違規不是咱違規的理由,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也不是法律本身的問題;二是這裡指的是基本農田,是國家依法劃定的受特殊保護的農田,不是所有的農用地,不是基本農田自然不受上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