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商品交易所作為一個正規的期貨公司,本來也是有當地政府的批文的,這些喊單老師都是有資質的嗎,他們喊單帶投資者賺錢了自己有什麼收貨呢?現在網路老師喊單,惡意刷手續費,吃可損的情況屢禁不止,很多投資者卻還被矇在鼓裡!“齊魯商品交易中心不具備相關期貨交易資質,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是造成趙永鋼損失的根本原因,因此該公司應對趙永鋼的損失予以賠償。”一審法院據此判決趙永鋼在齊魯商品交易中心開設的賬戶全部交易無效;齊魯商品交易中心十日內返還趙永鋼交易資金110.67萬元,並賠償趙永鋼公證費1500元,共計110.82萬元。
一審宣判後,齊魯商品交易中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辯稱該公司僅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不參與任何交易;涉案交易是否屬於期貨交易,應由證監局進行認定,一審法院直接認定涉案交易為期貨交易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對此,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投資人在齊魯商品交易中心的平臺上進行多次交易,但未進行任何實物交割,表明該公司允許交易者以對沖方式了結交易,而不必實物交割,符合非法期貨交易的目的要件。
“齊魯商品交易中心作為現貨交易場所,未經批准開展期貨交易活動,故涉案交易應認定為非法期貨交易。”二審法院認為,“齊魯商品交易中心利用自己的現貨交易平臺,組織會員與客戶進行變相的非法期貨交易,致使交易無效,給投資人造成巨大損失,該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齊魯商品交易中心的上訴請求不成立,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齊魯商品交易中心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齊魯商品交易所作為一個正規的期貨公司,本來也是有當地政府的批文的,這些喊單老師都是有資質的嗎,他們喊單帶投資者賺錢了自己有什麼收貨呢?現在網路老師喊單,惡意刷手續費,吃可損的情況屢禁不止,很多投資者卻還被矇在鼓裡!“齊魯商品交易中心不具備相關期貨交易資質,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是造成趙永鋼損失的根本原因,因此該公司應對趙永鋼的損失予以賠償。”一審法院據此判決趙永鋼在齊魯商品交易中心開設的賬戶全部交易無效;齊魯商品交易中心十日內返還趙永鋼交易資金110.67萬元,並賠償趙永鋼公證費1500元,共計110.82萬元。
一審宣判後,齊魯商品交易中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辯稱該公司僅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不參與任何交易;涉案交易是否屬於期貨交易,應由證監局進行認定,一審法院直接認定涉案交易為期貨交易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對此,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投資人在齊魯商品交易中心的平臺上進行多次交易,但未進行任何實物交割,表明該公司允許交易者以對沖方式了結交易,而不必實物交割,符合非法期貨交易的目的要件。
“齊魯商品交易中心作為現貨交易場所,未經批准開展期貨交易活動,故涉案交易應認定為非法期貨交易。”二審法院認為,“齊魯商品交易中心利用自己的現貨交易平臺,組織會員與客戶進行變相的非法期貨交易,致使交易無效,給投資人造成巨大損失,該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齊魯商品交易中心的上訴請求不成立,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齊魯商品交易中心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