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過期60日就不能續期了
根據《居留許可暫行規定》第10條:
1.居留許可必須自頒發之日起每年簽署一次。居留證持有人應當在該證件發生之日前一個月內,到本人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有效身份證件(如居民身份證,居留證,合法居留證等)的簽註手續。居住一年。
2.居留證持有人在限期之日起六十日內未完成背書手續的,經核實後,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在居住證管理資訊系統中登出居住證,並予以登出。並領取居留證。
如果居留許可過期或過期,則可以續簽。居留許可的逾期根據續簽日期計算。如果居留證沒有透過背書手續,則在背書期間,居留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居留許可暫行條例》第十條,居留許可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每年簽署一次。
連續居留的居留證持有人,必須在居留日期前1個月內到住所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批註手續。 。
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簽註程式,則居留證的使用功能將被中止;如果更新了背書程式,則將恢復居留證的使用功能,並且自背書程式之日起將連續計算居留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時間。
居住證過期60日就不能續期了
根據《居留許可暫行規定》第10條:
1.居留許可必須自頒發之日起每年簽署一次。居留證持有人應當在該證件發生之日前一個月內,到本人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有效身份證件(如居民身份證,居留證,合法居留證等)的簽註手續。居住一年。
2.居留證持有人在限期之日起六十日內未完成背書手續的,經核實後,居住地公安機關應當在居住證管理資訊系統中登出居住證,並予以登出。並領取居留證。
如果居留許可過期或過期,則可以續簽。居留許可的逾期根據續簽日期計算。如果居留證沒有透過背書手續,則在背書期間,居留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居留許可暫行條例》第十條,居留許可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每年簽署一次。
連續居留的居留證持有人,必須在居留日期前1個月內到住所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託的社群服務機構辦理批註手續。 。
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簽註程式,則居留證的使用功能將被中止;如果更新了背書程式,則將恢復居留證的使用功能,並且自背書程式之日起將連續計算居留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