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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sotg49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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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藍風24
1.間接任意球時,任何人沒有觸球進門 進球是否有效?
A進球無效 對方球門球
2.在比賽進行中 搜房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向對方球員吐唾沫,裁判員應該停止比賽罰令該球員出場後
C罰點球
3.在90分鐘內的球點球已正常罰出,守門員向前摸觸球后倒地,球正在緩緩的滾向球門線上,此時守方隊已用腳伸入網洞內將球阻止在球門線上,裁判員應該:
這個題出的有問題,A、B、C答案都不對。這時比賽進行中,沒有成死球,隊員也未犯規。所以,比賽繼續進行。
4.一場證實比賽裁判員應該選擇幾個正式比賽用球?
(1)如果是多球制,要準備10個球;
(2)全國性比賽準備3個球;
(3)基層比賽準備2個球。
5.比賽用球的周長應為?
圓周不長於70釐米(28英寸)、不短於68釐米(27英寸)
一個足球國家級裁判給你的解答
間接任意球是在足球比賽中,因某些原因中斷後恢復比賽的一種方式。與直接任意球不同之處在於,發球方如果直接將球踢入對方球門不能算作得分。而如果球碰到對方身上反彈入網,此時球已經先接觸球員,進球是有效的。附:可判為間接任意球的原因——(一)當守門員用手控制球后,一旦將球置於地上或傳出,即為進入比賽狀態,只有當處於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對方隊員觸球之後,該守門員方可再次用手觸球,否則應判“第二次用手觸球”犯規,但不包括守門員撲、接球時手觸球后無意脫手,球著地後,守門員再次用手觸球。(二)守門員用手觸及同隊隊員故意踢給他的球,是不允許的,但這不包括同隊隊員由於沒有掌握好技術動作而踢出的球意外落向守門員處;也不包括同隊隊員用頭部、胸部和膝蓋等部位傳球給守門員。然而,如果裁判員認為,隊員是利用規則而故意設定騙局,例如,隊員用腳將球挑起後再用頭部頂給同隊的守門員,或隊員用腳將球挑給同隊另一隊員將球用頭部頂給同隊的守門員,此時不管守門員是否用手觸球,這種情況不但應被判罰間接任意球,還要因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而被警告。這個間接任意球的判罰地點不是在守門的觸球地點,也不是警告守門員,而是判將球挑走的隊員犯規並警告該隊員。(三)守門員不能用手觸及同隊隊員直接擲入的界外球。(四)守門員用手和臂部持球超過6秒,應判守門員故意延誤時間,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后,便可認為是已經控制球,此控制球包括守門員故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裁判員認為該球是意外地從守門員手臂彈出,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后。(五)動作具有危險性。指裁判員認為隊員的動作有危險的犯規。他的動作目的是為了獲得球或處理球,但動作方式有可能傷害對方隊員或自己。(六)阻擋對方隊員。這是指隊員目的不在踢球,球又未在其控制範圍以內時,用身體阻擋對方隊員行動的犯規。(七)阻擋守門員從其手中發球,是指守門員持球后準備用手拋發球,或手拋起用腳踢發球,或在規定的時間及步數內拍幾下球再發出的過程中,對方隊員上前阻礙干擾守門員的上述動作,致使拖延了球進入比賽狀態的時間。(八)比賽中還可能存在《足球競賽規則》第十二章未提及的犯規情況,如果裁判員對此進行警告或罰令出場,則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例如,某隊員趴在場地上,將球壓在身下,自己不踢球也不讓他人踢球,應被警告,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